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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7条的机制缺失与救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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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的保险格式条款信息不对称,我国现行保险法明确对保险人课以说明义务.立法意在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推动保险格式条款的解释信息向投保人流动.但说明义务的规定缺失有效的实施机制,容易导致说明义务形式化,缔约环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并未有效缓解.保险格式条款缔约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救济,思路上应从法律制度建构入手,路径上,应着眼于保障投保人缔约选择权,以保障投保人辨识和衡量保险格式条款所需要的时间和知识为方向.

信息不对称、实施机制、时间保障、知识保障

中国保险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视野下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化机制研究”项目和浙江省社科规划办“之江青年”社科规划课题项目基金

2018-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93-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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