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道”视角下我国养老立法的要求及完善路径——以“精神赡养”条款为中心
传统孝道体现了爱的自然情感、孝悌的家庭伦理和法律道德化的特点.现行养老立法应该吸取传统孝道的积极价值,关注情感、家庭以及道德等非制度因素.“常回家看看”入法凸显了法律对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关注,体现了法亦有情,但光有这一条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我们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整体、系统的角度来构思我国的养老立法.养老立法应兼具社会法与家庭法的属性;养老立法可以以权利激励为导向;养老立法还应注意与其他领域立法的协调、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衔接以及立法与司法的衔接.
养老、赡养、敬养、孝道
TS9;TS8
2017-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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