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抗诉监督的诉讼结构——以新民事诉讼法为背景
民事抗诉监督的诉讼结构问题涉及到对民事抗诉制度的合理性评价,值得深入研究.“四边形结构论”、“三棱锥结构论”和“棱形结构论”等现有理论,都存在类似的思维定势上的基本不足.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其实属于概括性意涵,通过民事抗诉制度得到整体表达与功能实现,民事抗诉监督结构分析应当直接面向民事抗诉制度之整体,无需预设所谓检法之间的“监督线”.新民事诉讼法框架下,民事抗诉制度之整体属于五阶构造.前四阶属于检察阶段,其为申请抗诉一方当事人和被申请一方当事人平等对立、检察机关居中审查的等腰三角形关系结构.第五阶属于审判阶段,其为当事人两造对席、法院居中审判的等腰三角形关系结构,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的程序角色是形式性的而非实质性的.总之,民事抗诉监督的诉讼结构为“双等腰三角形”结构.这一结构符合诉讼结构的原型,同样具备公正性的标准.
民事抗诉、法律监督、制度构造、诉讼结构
D91;DF8
2017-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208-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