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20X.2016.04.022
融资性票据语境下的票据对价再解释
与真实性票据相对的融资性票据,因不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引发了对票据对价的深入思考.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对价基础的规定是多元性的.依民法解释,融资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之一种.票据对价具有两个要素,即构成票据对价和票据对价履行.符合法律之规定的承诺或先行义务构成票据对价,但仅使当事人取得票据;当票据对价未按约实际履行时,具有直接前后手关系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进行抗辩.融资性票据关于融资约定——承诺在未来还款付息或其他约定与我国票据对价制度不相冲突.建议结合现实,对原有的法条作出新的解释和修改.
融资性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对价构成、票据对价履行
D91;F83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编号12BFX096;浙江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科研课题编号JDF1401
2016-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71-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