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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20X.2015.05.006

榜示·读示·门示——《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见宋代司法中的信息公开

引用
在宋代的司法过程中,榜示、读示与门示乃三种不同的信息公开方式.榜示侧重于收集证据、宣扬教化.读示显示了朝廷慎刑的价值取向及地方官员对争讼者的训诫.门示则侧重于司法效率的提高.然而,作为信息公开的方式,三者又并非畛域分明,而有共通之处.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三者的执行存在种种问题,但总的来说,能被审判者灵活运用从而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榜示、读示、门示、司法、信息公开

D9 ;K24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南宋东南地区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途径研究”11JDNS01Z

2016-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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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20X

33-1005/C

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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