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20X.2014.03.019
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立法权关系合理化研究——以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例
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立法权关系的合理化,是两者发挥各自优势、强化地方人大立法职能、提高地方人大权威的关键所在.地方人大的地位特征,呈现为较强的代表性、较弱的议事能力,而常委会则恰好相反.相反的地位特征,正有利于互补的职权设置和功能发挥.代表性强决定了地方人大应掌控事关人民利益的重大事务、关键事务,但议事能力弱导致所能操控的事务的有限性;由此,应通过合理的权限分工,使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主导数量的立法权,并将最为基本的立法权保留在地方人大,同时切实发挥其对地方立法事务的最终控制作用和承载民意的平台优势.
地方人大、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合理化
D92;F81
2014-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45-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