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20X.2013.01.021
法院调解优先之忧思
法院调解优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深入司法领域的产物,是把调解定性为法院参与和谐社会建构之重要方式和主要形式的结果.调解优先并不能促进案结事了,调解案件执行“双高”现象普遍存在就是明证.调解优先既侵犯了当事人宪法上的诉讼权,又干扰了法官的司法裁判权,此种对当事人权利和法官权力同时予以否定的司法政策理应废弃.对调解业绩突出的法官给予各种奖励只会进一步强化法院已然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其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司法与政治理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司法参与和谐社会建构之正道是依法审判而非调解优先.
法院调解、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和谐社会、司法权威
D91;D92
复旦大学"985工程"三期项目"转型期国家司法哲学、制度和技术研究"项目号 2011SHKXZD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3-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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