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20X.2011.05.026
环境立法目的的批判、解析与重构
环境法以维护生态秩序、保障生态安全为价值取向;环境立法应当反映环境问题的本质,体现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理念,遵循“生态优先”原则,确立以保护“环境”,协调入与自然关系为环境法之目的.本文以科学的发展观为视角,分析批判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观念对环境立法的不当干扰,从环境法的价值观出发,解析和重构环境立法目的.
环境法、立法目的、人与自然、生态优先、重构
A84;X24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08JA820022
2012-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7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