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20X.2010.04.022
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修改了<民法通则>关于紧急避险民事责任的规定,但<侵权责任法>在形式上并未接受这种修改;尽管解释论上协调这种矛盾并不困难,但协调必须基于规范论上的全面分析.本文认为应将防御性紧急避险和为了公益的紧急避险纳入不承担责任的紧急避险,并通过德国法和苏俄法的比较分析论证了合法行为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展开.我国紧急避险立法模式具有不同于域外立法例的特殊性,因此本文在最后分析了我国紧急避险规定中的引起险情发生人责任和受益人责任,认为引起险情发生人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不应笼统规定;而"受益人适当补偿"中的"适当"则可以参考<海商法>加以确定.
侵权责任法、紧急避险、防御性紧急避险、民刑关系、适当补偿
D92;D9
2010-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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