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20X.2010.02.021
网络侵权类型化:一个难以成立的命题
网络侵权只是一种发生在特殊场所的侵权形式,并非新的侵权类型,网络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整体上并不存在特别之处.倘若将其作为一种类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将严重威胁到侵权法的稳定.<侵权责任法>不将网络侵权作为特殊的类型看待,是一种合适的选择.
网络侵权、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合适性
D9 ;D92
2010-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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