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20X.2009.03.023
论林业信托的规制与保护
林业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林业资产所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林业资产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依据信托契约,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林业信托财产并将收益交付予受益人的制度.林业信托同时受民商法规范和公法规范的约束,在实践中还与其他投融资法规发生交叉.当前我国关于林业信托制度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以公、私法混合的方武进行调整的.由于林业信托制度是我国林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事物,相关法律法规对一些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没有足够的预期,尚待完善.当前,应对林地承包权信托中的财产转移和登记问题进行明确规范;更好地促进一般林业信托法规中公、私法的融合;在时机成熟时对公益林业信托进行专门必要立法.
林业信托、信托权、公法、私法、行政法
D92;D9
2009-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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