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20X.2007.01.004
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基本理路
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基本理路是继承康德伦理学的传统,在自由个体的基础上,通过交往对话有效性条件的预设确证了现代多元社会的普遍伦理,反对道德相对主义和特殊主义.立足于此,本文认为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不是要通过交往对话来求得共同认可的伦理规范,而是要为一切能达成有效的、正义(公正)的交往对话提供普遍性基础.互主体性确实是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重要范畴,但不是它的核心基础;人的绝对自由、个体的自律才是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前提.惟有如此,我们才能理解商谈伦理的普遍性.
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多元性、个体自律
B82(伦理学(道德哲学))
2007-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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