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20X.2005.05.022
法律的调整机制及其缺陷分析
法律是以法律后果尤其是以否定性后果作为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以执法机构对违法信息的搜寻与法律责任的强制落实保障法律秩序的实现.现有的法律调整手段只是经济性与人身性的利益杠杆,无法调整人的精神性需要,蕴涵着人身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人性假定·在精神性基本需要与法律要求相冲突时,该人性假定蕴涵着行为人会自觉选择违法犯罪的风险.法律的实现同时以违法信息完全与法律责任的完全落实为前提,受制于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与侦破技术发展的限制,以及公务人员的各类不作为,违法信息与法律责任不可能实现完全,法律难以实现,此等为现有法律调整机制的内在缺陷.据此本文认为须对现有的立法技术、法律调整手段与违法信息的获取机制作改革,建立健全执法机构的内部工作制度以防范各类不作为,为法律的充分实现提供有效保障.
法律的调整机制、法律失败、基本需要、违法信息完全假定
D9(法律)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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