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20X.2004.04.031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冲突与适用--兼谈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由于不承认物权行为,我国的无权处分规则与采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德国、台湾地区存有较大差异,本文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无权处分的内涵,认为当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相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且在发生善意取得时不能否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并强调在无权处分规则中应注重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合同、物权行为
D9(法律)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80-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