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20X.2003.01.005
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
《希腊哲学史》第2卷中曾经对希腊的“自然”与“约定”的问题进行过较为详尽的讨论。nomos与physis翻译为“自然”与“约定”,不尽准确,所以我们一直倾向于直接用这两个字的西文字。Nomos常常被译为“约定”,这在汉语中便与“约”、“契约”、“社会契约”等一系列理念发生了联系。但是本文希望阐明的是,希腊并不存在“与神立约”,也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社会契约论”。不过,这并不妨碍希腊人在“自然还是约定”的话语体系中思考类似的政治伦理问题。包括哲学家的城邦国家形成论,国际盟约的反思,以及借贷与租赁、置卖协议、释放奴隶的字契等等交易契约等。它们后面往往也会有希腊式神灵的特殊在场监临。本文从希腊早期的自然正义,雅典民主时代对于nomos的质疑与探讨,雅典后期哲学家的重新建立自然正义等三个阶段对此做一个分析。最后,我们对比近代社会契约论思想,以揭示正义观的古今异同。
自然正义、约定正义、社会契约
B0(哲学理论)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