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20X.2001.05.029
论行政上的即时强制
本文从总体上对行政上的即时强制进行研究,文章认为行政强制可分为一般强制与即时强制,它们都以基础性行政决定为前提,以是否能够期待相对人自动履行义务(从时间上的允许性和义务类型上的可能性两方面考察)为人权关怀.其中,即时强制以基础决定为前置条件,以出现紧急情况且无法期待相对人自动履行为限度条件,以具体法律明确授权为职权条件.即时强制的方法从实际所达对象的不同,分为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物的各种处置、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和依职权所为的其他必要处置四类.文章最后提出,即时强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管道畅通;鉴于合法的即时强制常会带给相对人特别牺牲,所以应建立比较系统的行政补偿制度.
即时强制、基础决定、期待履行、条件、方法、救济
D9(法律)
2004-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48-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