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34/j.cnki.cn33-1337/c.2023.02.005
刑事自认:认罪之证明效力的教义学阐释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认罪事实的证明是重要的理论问题,其中认罪与同意简化庭审质证程序、庭审调查的重点从案件事实转换为认罪自愿性、法官确信认罪真实性之间的逻辑关系亟须理论阐释.供述和承认可以融合并概括为认罪,在认罚及其程序从简、量刑从宽后果的加持之下,供述和承认共同产生刑事自认的法律效果.刑事自认的实质是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真实性达成了共识,形成共识性的事实,进而达到共识性真实.自愿和明智的刑事自认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认罪在内容、形式和效力上已经具有了刑事自认的属性.刑事自认可以产生事实及证据合意、减轻控方的说服责任、省略庭审证据调查程序以及增强法官内心确信的效果.
认罪、刑事自认、证明效力、合意事实
D925.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XFX010
2023-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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