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34/j.cnki.cn33-1337/c.2023.02.004
论破产案件司法审查的正当程序——以破产程序理想型为对象
破产程序的性质决定了破产程序的运行机理和程序规则设置.破产法律关系中没有纯粹的法律事实,按照非讼程序规制破产程序的正当性不足.破产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程序法律关系,且普通程序周期长、成本高,不契合破产制度目标.破产制度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目的、破产案件对简便迅速裁判的强烈需求,以及破产程序"债权人自治原则+管理人中心主义"的结构,决定了略式程序法理与破产案件的正当程序要求高度匹配.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必须遵守略式程序最低限度程序保障要求,保障当事人的法定听审权.对破产程序裁定宜采用"异议—撤销"或"复议—更正"等即时纠错的方法进行救济.当事人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构建起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破产司法审查权的监督与指导机制.
破产程序理想型、程序相称、略式程序、破产司法审查权、《企业破产法》修改
D915.2(法学各部门)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21HQ020
2023-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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