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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34/j.cnki.cn33-1337/c.2022.03.006

论唐宋契约担保制度的时代进步

引用
唐宋时期,在统治者更多干预下,契约担保制度获得长足发展,无论是财产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都在前代的基础上取得较大进步.不动产契约担保制度典当、抵当、倚当的类型化分野更为明确,不动产契约担保的客体、主体、程序、回赎期限等有了更为完备的立法表达和更为精细的制度规制.动产契约担保方面,立法层面禁止了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以人为质的担保方式,商品经济下钱物流转的提速和宋代"市司"的衰落,使得关于变卖质物的立法并未实际运行.保人的担保具有利他性、单务性,宋代进一步明确了特定情形下必须由多个保人共担责任;同时敦促营利性牙人诚信积极地从事居间活动,提高交易安全性,客观上降低了保人的担责风险.

唐宋、契约担保、时代进步

DF082(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CFX058

2022-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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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1009-1505

33-1337/C

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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