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34/j.cnki.cn33-1337/c.2021.06.007
习近平整体环境观指导下的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建设
习近平的整体环境观是对自我中心环境观的超越.这种环境观认为环境是具有整体性、有限性的自然对象,环境既具有绝对有限性又具有相对有限性.用习近平整体环境观指导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建设,应当建立环境单元、人天关系、环境总行为、环境共同体等环境法学新范畴.用习近平整体环境观指导环境法建设,应当明确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环境法的基本立法目的,明确创设保护环境的普遍责任原则,完善总行为控制制度、环保区域合作制度、生态补偿制度.
整体环境观;环境法学知识体系;环境法制度
DF468(经济法、财政法)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重大委托课题CLS2020ZDAWT11
2022-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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