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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34/j.cnki.cn33-1337/c.2021.06.005

投资条约仲裁中法庭之友的局限性及其改进

引用
全球行政法理论要求投资条约仲裁应当具备问责、透明和公众参与、阐明理由及复审程序,其中法庭之友作为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影响有限,申请人是否适格、能否参与和表达、表达能否被接受完全属于仲裁庭的自由裁量范围.法庭之友的广泛参与、有效表达和及时反馈是全球行政法理论下投资条约仲裁的应有之义,完善法庭之友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走出合法性危机具有重大意义.结合仲裁规则和最新投资协定相关规则,完善法庭之友规则应明确法庭之友的主要审查标准,降低身份、重大利益关系、程序负担等次要标准对法庭之友广泛参与的限制;形成以披露信息、申诉方和被申诉方意见,仲裁庭意见为主要内容的有效反馈模板;通过限定篇幅、允许联合声明、规定时限等方式加强程序控制.

投资仲裁;全球行政法;法庭之友;公众参与;有效反馈

DF75(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167

2022-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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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1009-1505

33-1337/C

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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