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泛化适用与价值平衡——兼评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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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34/j.cnki.cn33-1337/c.2021.05.012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泛化适用与价值平衡——兼评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

引用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细化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范围,以期达到书证提出命令发现案件真实和追求实质平等的制度宗旨.但是限制性规定的缺位,以及明确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特定内容之书证纳入制度的调整视域,直接造成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泛化适用,侵犯公民和法律特别珍视的特定利益,引发非理性的利益冲突与价值失衡.基于此,理当在坚持书证提出命令一般性适用之前提下,规定必要的除外事由,适当限缩其适用范围,并以严格限制下的秘密审查程序为补充,查明除外事由的存在,以更妥善的制度安排寻求发现真实与特定利益冲突之间的价值平衡.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泛化适用;利益衡量;限制措施;秘密审查程序

DF72(诉讼法)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课题"引入协同治理理论重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研究"16SFB5020

2021-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2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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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505

33-1337/C

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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