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34/j.cnki.cn33-1337/c.2020.05.001
《民法典》中真实物权的判断标准
《民法典》物权编对真实物权设立了三种判断标准,即公示标准、事实标准和意思标准.基于绝对权的定位,通常以法定公示机制展示的物权为真实物权,此即公示标准,但这种标准并不唯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征收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客观事实能成为真实物权的判断标准,此即事实标准,与该事实不符的公示是错误的,公示的权利不是真实物权.此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土地承包合同等当事人的合意也能成为真实物权的判断标准,此即意思标准,在不涉及第三人时,应按照意思标准而非公示标准来判断真实物权.
真实物权、判断标准、公示机制、客观事实、《民法典》物权编
DF52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18ZDA141
2020-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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