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134/j.cnki.cn33-1337/c.2019.01.001
守定与融合:大数据时代的刑事诉讼方法论省思
大数据分析方法在呈现科学性、有效性的同时,也具有实证主义与功利主义的特质.当前,亟需对刑事诉讼领域的方法误读与失范进行匡正,守定教义学的价值前提,赋予大数据分析方法以程序正义属性,发掘程序正义的数字特性.增添数据真实性、可知性要求,进而保障当事人有权对数据加以更正,有权针对算法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辩护;同时,为大数据分析方法的运用确立非歧视性、有利于被告人的价值导向;此外,应确立“权利而非权力”“辅助而非替代”“定量而非定性”“证伪而非证实”四个立场.
大数据、刑事诉讼、方法论、教义法学、程序正义
DF71(诉讼法)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一般课题“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研究”17SFB2026
2019-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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