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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34/j.cnki.cn33-1337/c.2018.06.007

辩护律师执业纠纷仲裁制度的构建 ——完善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的另一种思路

引用
辩护律师执业难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痼疾".近年来,国家层面的一系列举措初见成效,但并非"治本之策".低效乏力的同体监督、息事宁人的行政协调、缺乏制裁的处理结果以及"运动式"的治理方式等无助于构建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的长效机制.律师的执业权利不同于诉讼权利.执业权利侵权纠纷本质上是发生在不同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特殊纠纷,应当建立专门的执业纠纷仲裁制度.为了确保仲裁的权威性、惩戒的威慑力以及救济的便捷性,还应当推进政法委与司法行政机关合署办公,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人事管理制度,并建立律师执业纠纷解决网络平台.

辩护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仲裁制度

DF85(司法制度)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事司法纠错机制研究"13SFB2020

2018-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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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1009-1505

33-1337/C

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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