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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34/j.cnki.cn33-1337/c.2018.04.001

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实证分析

引用
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一个理论和实践交叉的疑难课题,涉及被诉主体类型、被诉违法行为类型和诉讼拟救济利益类型三个核心要素.通过对已有检察公益诉讼案例的分析和理论比较可知,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类型应限于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对环境、生态、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可以是单一被告,也可是共同被告,但一般多属于普通共同诉讼.被告的涉诉行为可能是环保领域的行政不作为,也可能是违法行使职权.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以救济环境公共利益为主,环境公共利益应区别于基于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而产生的国家利益.

检察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主体类型、行为类型

DF46(经济法、财政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理论与实践”14JJD82000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重大项目“公共建筑碳排放交易权的原理与制度实践”CDJKXB14002

2018-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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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1009-1505

33-1337/C

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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