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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34/j.cnki.cn33-1337/c.2017.02.008

论网约车地方法律监管中的“区分”机制——基于功能主义的阐论

引用
伴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相继出台,网约车监管已迈入“后立法时代”.网约车法律监管的关键在于通过设定网约车的准入门槛而实现与传统巡游出租车的“区分”,这种区分的运行机制可以视为一种权力系统,包括中央和地方两部分,其功能实现主要体现在车辆条件、驾驶员、经营方式三个方面.整体来看,这一系统的正向功能在于整合出租车市场,但也对包括网约车平台、网约车车主、乘客在内的规制对象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系统本身亦需要承受来自内部要素、外部环境、其他系统的压力而展现出变迁的倾向.作为优化措施,可考虑转变规制思维、改变规制模式.

网约车、功能主义、“区分”机制、规制

DF31(行政法)

司法部201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认证法治问题研究”16SFB2005

2017-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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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1009-1505

33-1337/C

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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