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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134/j.cnki.cn33-1337/c.2017.02.006

论我国民事诉讼立案登记的积极要件——兼评《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引用
以往学界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的立案登记积极要件“门槛高”,然而,在现行立案登记制模式下,这种解读已不适宜.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上的立案积极要件是可以解释的,也是可以适用的.司法现实中的“立案难”问题并不能归咎于立法.未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立案登记积极要件修订时,立法者应考虑到尽早过滤无法律利益的诉、兼顾诉讼解纷的固有界限、秉持宽容的立案受理理念的外部因素.由此留下的解纷真空,则可通过讼外解纷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来填补.

立案登记制、立案积极要件、诉权享有要件

DF72(诉讼法)

2017-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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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1009-1505

33-1337/C

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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