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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1505.2015.02.009

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之扩张

引用
公益诉讼法律化后的宏大法律图景未能在行动中的实践成为可视的制度实在,公益诉讼法律条款基本处于休眠状态.主要原因在于立法者推崇实用主义和渐进式功利主义的改革路线和利益导向机制,严格限定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将大量主体阻隔于法院大门之外,割裂协调有序的公益诉权主体链条,致使公益诉讼无法实效发挥制度机能.公益诉讼的制度化或者再制度化可将权利生成和整体正义作为指引公益诉讼精细化发展和长远性发展的基本功能导向,适当开放公益诉讼通道,建构行政机关、检察院、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多元互补的原告主体体系,并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务实而理性地探求主体扩张的合理路径.

公益诉讼、公共利益、权利生成、整体正义、原告

DF72(诉讼法)

浙江省法学会2014年重点课题“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扩张研究——基于浙江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情况的分析”2014NA10;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校级重点课题“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之扩张”x14-25

2015-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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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1009-1505

33-1337/C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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