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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1505.2015.02.008

对自贸区法治创新的立法反思——以在自贸区内“暂时调整法律规定”为视角

引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创新的制度需要,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授权国务院在自贸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但暂时调整法律规定并非法律修改,作为一种非法定的授权立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暂时调整法律规定的立法授权,在授权主体的合理性、被授权机关的适当性和授权内容的合法性上皆与现有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在未来自贸区的法治创新中,必须正视自贸区发展的法治瓶颈与长期性,防止代议制立法模式下行政权力的僭越.通过推进以《立法法》为突破口的多途径改革,获得变通执行法律的空间,并借助法解释学助力自贸区法治创新的实现.

自贸区、法治创新、调整法律规定、立法反思

DF01(法的理论(法学))

上海市民主法治建设课题“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证券场外市场制度建设研究”;上海市金融学会2014年青年课题“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位、形态改革与转板机制研究”

2015-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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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1009-1505

33-1337/C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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