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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1505.2013.04.007

婚前按揭房产分别所有制的法理反思——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为对象

引用
《婚姻法解释(三)》颁布以来,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和学界争论,尤其是第十条,将婚前按揭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争议颇大.在具体制度方面,对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的关系加以探讨颇有必要;在价值层面,支持者重视与物权法、合同法的衔接,体现了效率价值,但忽视了家庭和谐价值;反对者认为该解释违反公平价值,但对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关系缺乏探讨;本文从法理学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着重以法社会学和法价值论的视角对此问题加以反思和探讨.

婚姻法解释(三)、婚前按揭房产、法理反思

DF551(民法)

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转重点项目:"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和实践研究"12AZD060;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法律解释促进法律体系完善问题中国经验的实证研究"13YJC820034

2013-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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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1009-1505

33-1337/C

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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