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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1505.2012.01.004

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述评——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说起

引用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解释权体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解释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法律解释权的行使依据不明确,并且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引发立法解释与立法的矛盾。从理论上说,立法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的根据不能成立。立法机关是法律的作者,它行使法律解释权不符合解释学原理。立法机关不是法律实施机关,它不需要行使法律解释权。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它行使法律解释权没有意义。由此,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权应当废除。

立法机关、立法解释、法律解释权

D622(政治制度与国家机构)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法律解释权的配置研究”11FFX002;郑州大学“20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社会转型期中国法治建设模式研究”LC-A004

201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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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1009-1505

33-1337/C

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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