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505.2011.05.016
商标在先使用之范围界定——以“陆虎”商标案为例
“陆虎”商标行政确权案的热点问题之一是如何理解《商标法》第31条规定,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中“使用”一词的内涵。
商标案、范围界定、《商标法》、不正当手段、行政确权、在先权利、商标注册、抢先注册
F810.45(财政、国家财政)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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