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505.2011.04.004
传统与现代之间:虐待罪“家庭成员”概念新论
我国《刑法》关于虐待罪规定中的“家庭成员”一词是确立本罪和限定本罪成立范围的重要构成要件。自《刑法》规定虐待罪以来,“家庭成员”概念的明确厘定都是以家庭作为分析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出现非传统的新型家庭模式影响下,“家庭成员”的概念内涵也应相对地予以扩张。研究以传统和现代两个维度作为分析家庭的进路,通过考察现实社会中实然存在的传统和非传统两种家庭形态,将虐待罪犯罪对象的“家庭成员”定义为:基于婚姻、血亲关系或非血亲的赡养关系以及非婚同居关系在同一家庭中一起长期共同生活的人。
虐待罪、非传统、家庭形态、家庭成员
DF624(刑法)
2012-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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