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505.2011.01.003
民法公示原则新论——以排他性财产权的法律构造为中心
在讨论民法中的公示原则的意义时,学界大都强调其在物权变动和维护交易安全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而对公示原则在排他性财产权法律构造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认识上似乎不足.事实上,物权、少数具有排他性的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的构造均体现和贯彻了公示原则.将公示原则定位为排他性财产权构造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利于我们在认识和掌握排他性财产权构造特点和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完善现有财产权制度.
公示原则、排他性财产权、法律构造
DF51(民法)
2011-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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