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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1505.2004.06.014

试论诱惑侦查之限制

引用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两大法系在传统上有截然不同的态度,但如今已汇成相同的发展态势: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并对其进行规制.我国没有赋予诱惑侦查以合法地位,致使实践中存在的这种侦查方式难以受到应有的约束.应当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诱惑侦查进行限制,严格启动诱惑侦查的条件,在合法展开的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者若存在主观上的瑕疵则不应认定为犯罪,对认定为犯罪的,在量刑时应考虑被诱惑的情节,减少诱惑侦查的消极影响.

诱惑侦查、限制、启动条件、主观瑕疵、量刑

D925.2(中国法律)

杭州师范学院校科研和教改项目120401

200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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