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505.2003.04.010
论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责任
国家实施国际犯罪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在国家犯罪中起直接作用的具体人员必须承担个人责任.适用于个人的刑罚已由《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作出规定,而针对国家这一抽象实体的责任形式应是集法律、政治、道义和经济为一体的混合处罚措施.国际刑事法院在追究国家罪责的司法活动中需要加强与联合国安理会的合作,且得到世界各国的大力支持,才能对国家作出限制主权、罚金、经济制裁等处罚措施并实际付诸执行.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国际犯罪、二元责任原则、罪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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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国际法)
2007-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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