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1505.2003.01.013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剖析
刑法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本文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和"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内涵进行了剖析,提出应当让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的范围明确化,并建议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宣告刑作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标准.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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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2(刑法)
2007-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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