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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1505.2002.01.009

试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偿权的效力限制

引用
@@ 近年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有效制约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承包人、合同法、发包人、优先受偿权、拖欠工程款、人民共和国、违约行为、社会问题、建设单位、合理期限、合法权益、工程价款、工程合同、制约

D9(法律)

2007-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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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商学院学报

1009-1505

33-1242/D

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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