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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运输货物的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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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XX船从广东云浮装载700吨水泥前往深圳,航行途经云浮杨柳水域,在接受监控点海事执法人员检查时,被发现该船《船舶检验证书》A级载货量为550吨,干舷为600毫米,B级载货量为700吨,干舷为450毫米,现场实测载重线左右干舷为450毫米,签证簿记录的载货量为550吨,目的港为深圳(A级航区).针对这一情况,海事执法人员以该船超出核定载重线干舷为依据,当场扣留该船相关证书,并要求该船驶到指定地点,卸载至A级航区核定载重线干舷(600毫米).海事执法人员认为该船违反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但船方积极配合调查,同时已经通过卸载消除了危害,鉴于上述情节,根据《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拟对该船减轻处罚,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超载、运输货物、海事执法人员、行政处罚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干舷、载重线、载货量、毫米、检验证书、卸载、现场实测、深圳、减轻处罚、航区、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目的港、监控点、装载

F51;U67

2013-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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