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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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8912.2010.01.015

保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差纠纷

引用
@@ [要点提示] 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应依据当事人明确的诉讼请求进行审判.提单受让人的提单权利以提单记载为据,不能以起运港水尺计量的数据为准. [案件索引] 一审:广州海事法院(2005)广海法初字第274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06号.

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权利、人民法院、不告不理原则、诉讼请求、水尺计量、海事法院、数据为、受让人、广东省、当事人、索引、审判、广州、案件

D92;DF9

2010-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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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8912

44-1376/U

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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