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912.2009.09.019
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主体研究
目的港无人提货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是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解决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匮乏、模糊、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复杂性不相适应,在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等主体之间,没有形成清晰的权利义务划分的界限.在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借鉴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与2008年12月通过的<鹿特丹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的责任主体研究.
无人提货、责任主体、主张提货
D99;D92
2009-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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