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商法》第257条追偿时效的思考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2-8912.2006.10.018

对《海商法》第257条追偿时效的思考

引用
@@ <海商法>第257条第一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这即是<海商法>关于追偿时效的特殊规定.

海商法、时效期间、追偿请求、海上货物运输、追偿时效、提起诉讼、特殊规定、期间届满、赔偿请求、起诉状、责任、计算、副本、法院

D9(法律)

2006-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3-3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珠江水运

1672-8912

44-1376/U

2006,(10)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