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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8912.2006.03.017

论提单的无因性

引用
@@ 关于提单有因无因性质的探讨,理论界一直没有定论.主张提单有因的学者多认为,提单上表征的权利是以国际海商货物运输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因此提单具有要因性.如台湾学者郑玉波在<海商法>一书中阐述载货证券的特性时指出,"依一般说法,(载货证券)应属于要因证券,因为它说记载的乃是运送契约上的权利,和运输契约(原因)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所以它具有要因性."但主张提单无因性的学者则指出,提单一旦签发,则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关系便与国际海商货物运输合同无关,而是取决于提单上的文字记载,因此提单是无因性的.对此,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认为提单的无因性是指使提单的受让人获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并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提单的无因性是提单可转让性本质的要求,是保证提单顺利流通的制度,也是商法自主发展的必然结果.

提单、无因性、运输合同、权利瑕疵、证券、要因性、学者、海商法、自主发展、质的要求、载货、文字记载、契约、可转让性、货物、不可分离、受让人、收货人、承运人、制度

U692(水路运输技术管理)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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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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