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海商法》关于告知义务履行主体的立法缺陷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2-8912.2005.12.017

小议《海商法》关于告知义务履行主体的立法缺陷

引用
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往来大幅度增加、航运市场快速扩大,海上保险的作用变得突出,海上保险立法的规范与施行已成当务之急.但目前我国除了<海商法>中仅有的一章对海上保险作出规定外,并无专门的立法.<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海上保险的告知义务,由于立法粗疏、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已不能适应现阶段我国海上保险业的发展.本文从<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第二百二十三条入手,主要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揭示了我国现行告知义务存在的一些立法缺陷,并提出了一点建议.

海上保险、告知义务

D9(法律)

2006-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3-3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珠江水运

1672-8912

44-1376/U

2005,(1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