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912.2005.11.016
关于《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一点探讨
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69条第2款的具体规定以及其中存在的疑问进行了讨论.从民法原理的角度分析了"互有过失的船舶,……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其中的船舶碰撞是否属于民法中的共同侵权问题,以及这样的规定究竟是否违背了<民法通则>第130条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
共同侵权、互有过失、船舶碰撞
D9(法律)
2005-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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