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912.2001.12.016
关于货主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
@@ 1997年4月8日,南绅资源有限公司(下称南绅公司)委托东宝船务有限公司(下称东宝公司)从香港将216套东芝冷气空调机运至南海平洲港.托运收据记载,货物为216套RAS-13NKH4C东芝冷气空调机,集装箱号为ENSU9509809.东宝公司将该集装箱配载于"穗-196"船上,但没有签发海运提单.东宝公司的代理人编制船舶载货单时将上述集装箱所载货物记为"空调机零配件",发货人为南绅公司.承运船舶从香港启航,至深圳蛇口对开海面时遇海关检查.海关以货柜单货不符为由暂扣货柜.
货主、承运人、索赔、空调机、集装箱配载、东宝、资源有限、载货、香港、冷气、货物、货柜、海运提单、海关检查、东芝、船舶、零配件、发货人、代理人、托运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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