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912.2001.10.020
对《海商法》第九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海商法>第九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如何理解法条的这一规定?在理论和司法界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不外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的涵义是:未经登记,船舶所有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力,亦不得对抗第三人.
海商法、登记机关、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合同、两种观点、司法界、效力、理论、涵义、法条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