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912.2001.05.015
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实施
@@ 最近,交通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发文(交水发”2001”151号),要求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严格管理,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强制退出水路运输市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从事水路运输.
运输船舶、报废制度、水路运输市场、人民共和国、强制退出、经贸委、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管理、发文、登记、船龄
U698(水路运输技术管理)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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