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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8912.2001.01.018

承运人赔偿货损的判决执行未果货主可以向保险人转移追偿权

引用
@@ 1997年1月5日,原告展锌企业有限公司向中国湖南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国合公司)购买锌粉20吨,约定价格条件每吨CIF香港1,310美元,包装为500kg编织袋,装运港黄埔,目的港高雄.湖南国合公司委托宏光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光公司)将该批货物从黄埔经由香港运至高雄.

承运人、赔偿、判决执行、货主、保险人、转移、经济技术合作、湖南、香港、价格条件、高雄、装运港、目的港、编织袋、中国、原告、锌粉、企业、美元、货物

F8(财政、金融)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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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8912

44-1376/U

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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